内蒙古四部门发布全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
关于在全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和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自治区决定立即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特通告如下:
全区政法机关即日起立即行动,集中力量,重拳出击,重点打击以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和团伙: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林业牧业、草场承包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口岸、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有涉黑涉恶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其他违法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或有关政法部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涉黑涉恶在逃人员的家属、亲友,应将本通告精神通过各种途径转达本人,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对包庇、窝藏在逃人员的,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全区各族人民群众要积极行动起来,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作坚决斗争,积极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对提供犯罪线索的群众,政法机关将对其信息严加保密,依法保护。对举报线索协助破获重大涉黑涉恶案件的举报人予以重奖。凡对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全区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电话:(0471)6550480;
通信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大街15号,内蒙古公安厅刑侦总队(扫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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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0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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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1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