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公诉
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农柴车途经敖汉旗丰收乡305国道小四家附近路段,见有一头毛驴在路边行走,未见主人,遂停车将毛驴盗走拉回家中,为防止驴主人找到,谎称自己购买的毛驴转移至亲戚家中。被害人王某某找驴未果后报警。经认定,被盗毛驴价值人民币6460元。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