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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审旗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2-09-28 21:54:43来源:  责任编辑: (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为维护全旗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和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将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理性反映问题(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三、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信访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根据行为性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越级上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上访且拒不按照规定推选集体访代表、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或理由提出诉求,经合法释明后仍不听劝阻,执意坚持非访、缠访、闹访的。

        (二)政法机关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已生效,或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信访人到有关国家机关缠访、闹访,故意扰乱单位秩序或社会秩序,威胁、侵犯机关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不听劝阻的。

        (三)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办理期限内仍越级(进京赴区到市)上访;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上访,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妥善解决,但又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上访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非法滞留、滋事(包括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相关场所)的,或信访时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五)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及周围非法聚集,围堵、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在车站、公园、广场、大型群众活动场所、重要会场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的道路非法聚集,或者非法拦截车辆、堵塞阻断交通,严重扰乱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的;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起哄闹事或者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电线杆等行为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任意毁损占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在上述场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抛撒信访材料的;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的。

        (七)通过网站、微博、微信、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不实言论、虚假信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在信访活动中或以信访为名实施犯罪行为的,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其他帮助的。

        (八)以信访为名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疫情、险情、警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等行为的。

        (九)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威胁、恐吓、辱骂、追逐、拦截、围攻、殴打信访接待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十)以上访为名,在会场、公共场所及周边地区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十一)非法携带枪支、匕首等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信访接待场所、公共场所上访的。

        (十二)在公共场所非访聚集,聚众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等行为,或者为制造社会影响实施服毒、跳楼等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的。

        (十三)以提供咨询、援助等名义,在幕后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教唆、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或信访活动,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非访缠访闹访的;协助他人非访缠访闹访的;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插手社会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从事信访活动的。

        (十四)以赴呼进京上访、持续缠访闹访、制造社会影响等威胁、要挟手段,索要公私财物的。

        (十五)明知信访事项已被受理,仍通过网络平台等各种信访方式恶意反复投诉登记的。

        (十六)其他在信访过程中或借信访名义实施的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行为的。

        (十七)信访活动中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利用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时间节点赴呼进京或在活动举办地违法信访的。

        (二)组织、煽动、策划、串联、教唆、资助违法信访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三)信访案件已经依法终结,不按规定请求信访复查、复核,违法信访的;或已签订协议、息诉罢访承诺书,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仍就该信访事项非访、缠访、闹访。

        (四)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拘留2次以上或判处刑罚后,屡教不改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以信访为由多次走访、投诉、进行缠访闹访为手段威胁、要挟,向属地政府提出超出政策范围的高额补偿或赔偿诉求,或索要财物数额较大的。

        六、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行为人经教育能够端正态度,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上访并具结悔过的;行为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减轻、消除不良影响的;虽参与非法聚集,但有正当信访事由或者合理诉求,且情节轻微的;其他一般参与、真诚悔过以及具有自首情节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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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法律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八、公民应当理性信访,依法依规有序提出信访诉求,对违法信访并构成犯罪的,经依法打击处理后,违法犯罪记录将保存在个人信息中。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中共乌审旗委政法委员会
        乌审旗人民法院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乌审旗公安局
        乌审旗司法局
        乌审旗信访局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