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案件多元解纷的“N”次方
自新城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团队成立以来,始终坚持把非诉讼机制挺在前面,按照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的要求,致力于多种方式推动金融借款案件纠纷解决的机制创新,努力把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打造成新城区人民法院高质量的司法"民心工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分调裁审"机制的改革方案,新城区法院金融审判团队就金融借款案件梳理出“N”种方法,以此来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设,畅通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渠道、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金融管理部门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
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公证机关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并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制作的证明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对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使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不必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具有强制执行力,它程序简便、快捷高效,对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规范民事经济活动,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为:(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进行评判后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方法。仲裁异于诉讼之处在于选择仲裁程序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事先自愿约定,金融机构在维权时,除了经法院诉讼的途径外,申请仲裁裁决也是一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维权路径。仲裁作为一种诉讼解决的替代程序,其低成本、高效率的解纷方式对于金融借款这种法律关系单一,合同内容明确的案件,将是金融机构的理想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对于有抵押担保的贷款,在债务人逾期还款的情况下,大多数债权人选择了将债务人和抵押人一并诉讼的方式来实现债权。其实债权人还有一条“捷径”可走,即先把抵押人的抵押物申请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拍卖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再去诉债务人和其他保证人不迟。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被申请人包括担保人,申请人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情形下的担保物权人,以及担保财产的实际占有人。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主债务人不是担保物权法律关系中的直接义务人或直接权利人,故不列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被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支付令制度又称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请求,向债务人发出附有条件的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程序。支付令也是一种在诉讼前只要适用程序方法即可确定债权的高效快捷诉讼方法,同样是金融机构主张权利的最好选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诉前调解程序的发生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其实质就是一种人民调解。对法律关系基本清楚、事实争议不大、法律责任比较明确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建议首先选择诉前调解。人民法院会邀请具有专门知识及特定社会经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解工作,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会依法进行司法确认,这种司法确认不需要花费任何费用,而且还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一百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新城区法院将联合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等,通过示范案例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多种方式,共同提升金融纠纷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金融纠纷,依法理性维权。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建立、健全专业高效、有机衔接、便捷利民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全方位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