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立法法修正草案四大看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这是时隔8年继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之后,该法又一次进行的重要修改。
立法法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基本法律。作为“管法的法”,本轮立法法的修改有哪些重要看点?将对国家治理产生哪些影响?
看点一:完善指导思想和原则,形成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法律规范体系
立法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怎么办?法律规定之间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应如何解决?修正草案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律和编纂法典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当前立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全国人大代表、四川成都市政协副主席里赞认为,修正草案着眼于提升立法质量,对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提出更高要求。
对此,修正草案规定了诸多具体措施。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编制立法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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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北京达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子程表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兼顾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听证会制度,增加听取利益相关方和行政相对人代表的意见,推广完善法工委发言人机制。
看点二:加强宪法法律的实施和监督,明确合宪性审查要求
修正草案的另一大亮点,是从制度设计上加强宪法法律的实施和监督,明确法律草案的说明、统一审议等环节和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河北沧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英华表示,加强宪法法律的实施和监督,是落实依法立法原则的重要途径,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具有最高效力的宪法的权威,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保障良法善治。
“修正草案将现行法律中的‘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增加主动审查和专项审查的规定,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等,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监督制度,将有效维护法制统一。”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说。
看点三: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任务职责,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意见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是近年来我国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修正草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介绍,自2015年以来,截至202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就142部(次)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计划稿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收到1.5万余条意见建议,其中有2800多条被吸收采纳。
“从地方立法实践来看,基层立法联系点搭建起联系群众与立法机关的桥梁,特别是涉及民生的法律,征求到不少来自基层群众的真知灼见,让立法更具科学性。”梁英华说。
汤维建表示,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入法,是修正草案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在制度细节层面的具体体现,将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进一步推动实践发展。
看点四:完善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加强因地制宜和区域协调
目前的立法法赋予了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本次修正草案在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中增加了“基层治理”事项,同时将“环境保护”事项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这意味着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有望进一步扩大。
“地方立法权限的边界,决定了地方立法参与社会治理的范围。”里赞认为,过去设区的市立法权仅有“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项,难以满足地方发展需求。扩大设区的市立法权限,适应了地方创新治理的实际需要。
修正草案还吸纳了近年来地方协同立法实践的经验成果,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
童卫东表示,目前,京津冀、长三角等地已形成比较成熟的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在跨区域生态环保、大气污染防治、疫情联防联控、交通一体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处修改为地方建立协同立法工作机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为贯彻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提供制度支撑。
高子程建议,地方立法工作应因地制宜,在秉承立法原意的基础上,把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在解决各地的突出问题上,紧扣国家大局和实践需求,完善国家立法的不足,助力新发展格局。对于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区域,建议增设新的区域立法主体,聚焦区域内难点堵点,加强协同立法的统筹规划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