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意见 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
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相关负责人介绍,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是重要的人力人才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帮助他们实现稳定就业,既是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的必然要求,又是退役军人缓解生活困难、实现个人价值的现实需要,对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部分退役军人在就业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困难,未能及时就业或下岗失业。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保民生的决策部署,切实推动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就业促进法有效落实,筑牢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底线,退役军人事务部立足退役军人工作实际,坚持“以满足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现实需求为根本,以地方发展实际为基础,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就业保民生为目标”的原则,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了《意见》。
对于如何界定帮扶对象,上述负责人表示,就业促进法中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或者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标准范围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意见》中所称“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是指按照就业促进法规定,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军人。
《意见》共提出6个方面具体帮扶举措:
一是强化择业引导。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准确了解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思想状况和实际情况,帮助退役军人科学确定就业预期,选择适合岗位及时就业。二是加强岗位推荐。发挥各职能部门、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各类企业作用,加大荐岗力度,提供就业服务。三是支持创业和灵活就业。支持有意愿和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从事灵活经营活动,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场地、管理、卫生等费用方面给予优惠。四是落实帮扶措施。引导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落实就业援助政策措施,提供精准就业帮扶。五是用好公益性岗位。对符合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退役军人,经过就业帮扶确实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六是做好技能培训。鼓励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技能、增强就业竞争力。
《意见》强调,要深刻认识做好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目标,立足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的特点和需求,通过强化择业引导、加强岗位推荐、支持创业和灵活就业、落实帮扶措施、用好公益性岗位、做好技能培训等,提供多岗位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使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及时就业。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经费保障、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统筹用好相关资金、不断加强对接协作,保障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廉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