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打击涉及管制刀具违法犯罪活动,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旗范围内开展集中收缴管制刀具专项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进口、运输、持有管制刀具。
二、依据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管制刀具范围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三、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管制刀具销售企业在购入管制刀具前,要将购买合同、刀具样品等情况报当地旗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并在销售过程中严格履行公安机关审核制和购买管制刀具实名制。管制刀具销售企业违反备案制度或销售程序的公安机关可依法责令其整改,并没收经销的管制刀具。
四、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需要购买匕首或从事机械制造加工单位需要购买三棱刮刀及其他管制刀具的,需要持有旗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的审核意见,方能到销售企业购买;牧民、猎民因放牧和狩猎需要购买民族刀具的,应持有辖区派出所开具的审核意见,到民族刀具销售企业购买;旅游者购买民族刀具的,必须持有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旅游公司或辖区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方能购买。
牧民、猎民在牧区和猎区从事放牧及狩猎活动,需要携带民族刀具的,可以佩带。此外携带民族刀具,一律收缴,并按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处理。
五、《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六、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
七、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出管制刀具的,可依法免除处罚。逾期拒不主动上缴管制刀具而被查获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惩。
八、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管制刀具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凡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举报电话:0470-6402500、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