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检联合发布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近日,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联合下发通知,发布了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有的系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有的系在执法司法、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行贿;有的系为获取国家矿产资源实施重大商业贿赂,充分体现了查处行贿犯罪的工作重点。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保持惩治受贿犯罪高压态势,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提高惩治行贿的综合效能;坚持统筹协调,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坚持分类施策、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宽严相济,不断提升打击精准性、有效性,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依法惩治“家族式”腐败
被告人郭某某是某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至2013年,郭某某为在矿山工程承揽、收购公司股份、矿山经营等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时任某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副局长、某地矿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某省有色地质局局长等职务的郭某生(郭某某哥哥,已判决)房产、车辆及现金等财物折合2832.74万元。
2012年,郭某某为感谢担任地矿公司财务总监的邓某某(已判决)利用其职务便利提供帮助,多次给予财物折合共1721.8万元。
2007年、2011年至2013年,郭某某为感谢担任某云矿金业公司总经理的和某某(已判决)在收购矿山和矿山经营开发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给予现金共973万元。
郭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折合共计5527.54万元。
本案由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8年12月移送江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郭某某涉嫌行贿罪向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判决宣告后,郭某某提出上诉。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1年12月,江川区法院判决认定郭某某构成行贿罪,因其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郭某某未再上诉。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仔细研判犯罪主体,准确把握案件定性。本案中,郭某某是在经营某矿业公司时行贿,针对定性为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的问题,检察机关经审查案件证据并与监察机关充分沟通后,认为郭某某实施行贿系本人主观故意,未通过集体讨论等形成单位意见。行贿资金全部来自个人钱款,未使用公司款项,也未经公司财务管理系统,且行贿所得利益归属其个人。
全面审查认定事实,依法严惩行贿行为。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全面梳理、核实犯罪事实。本案行贿行为次数多、时间跨度长,行贿受贿双方利用亲情关系,采用代为持有等隐蔽手段收受财物。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工作会商机制,加强协商研判,认定他人代持的房产、车辆等涉案财物应计入行贿数额。如郭某某妻子代持的价值220万余元的别墅和商铺、落户在郭某生女婿名下的价值100余万元的车辆均被认定为贿赂所得。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本案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但郭某某在调查期间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悔罪,有立功。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准确认定案件性质、事实及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多次向郭某某详细说明法律规定,郭某某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依法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典型意义】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重点领域行贿犯罪查办力度。准确把握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分。斩断腐败问题利益链,依法惩治“家族式”腐败。
同步审查洗钱犯罪线索
被告人马某某、徐某某等9人,系从事汽车维修、高速公路停车场运营、车辆年审服务等的社会人员。
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马某某、徐某某等9人分别多次请托某市公安局高速交警刘某(已判决),由刘某利用查处车辆违法的职务便利,对其大队查处的违法车辆放行,帮助违法人员逃避处罚。马某某、徐某某等9人分别向刘某行贿3.58万元至15.34万元不等。
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监察委员会陆续将马某某、徐某某等9人以涉嫌行贿罪移送历下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分别以行贿罪追究马某某、徐某某等9人刑事责任并处罚金。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准确把握案件定性,严厉打击交通执法领域行贿犯罪。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加强沟通配合,明确重点取证内容。检察机关分析提出可将马某某、徐某某等人确定为行贿人的调查方向,被监察机关采纳,涉案“黑中介”被立案调查。
移送洗钱犯罪线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中,证人陈某雷应刘某要求,曾办理银行卡供刘某收取贿赂款。经审查,陈某雷的行为涉嫌洗钱犯罪。监察机关履行互涉案件组织协调职责,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督立案侦查。陈某雷被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溯源治理,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向某市高速交警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强化廉政教育、完善执法权监督制约机制。高速交警部门立即开展警示教育和自查自纠工作,邀请检察官专题授课。
【典型意义】
加大行贿案件查处力度,对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零容忍。强化“双查”意识,同步审查洗钱犯罪线索。注重发挥源头治理作用,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充分发挥衔接机制作用
被告人张某为退休职工,被告人陆某为某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员工。
2015年至2016年,张某、陆某分别请托某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人才服务考核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考评中心)信息网络管理员的江某(已判决),由江某利用其负责整理、报送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三类人员考试)成绩数据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张某提供的278名、陆某提供的236名人员信息添加至报送数据中,帮助上述人员在未参加考试的情况下,获得考试合格成绩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张某先后52次给予江某共32.89万元,陆某先后57次给予江某共29.75万元,张某从中获利18.48万元,陆某从中获利4.12万元。
张某、陆某行贿案分别由上海市黄浦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行贿罪分别对张某、陆某提起公诉。法院以行贿罪分别追究张某、陆某刑事责任,并处罚金。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全面履行职责,从严查处行贿人员。监察机关在办理江某受贿案时,发现本案线索立案调查,查明张某、陆某行贿次数多、时间跨度较长,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损害了相关资格考试的权威性、公平性,给建筑工程安全带来潜在危害。
加强监检配合,充分发挥衔接机制对案件处置的作用。监察机关依托监检联席会议机制,加强与检察机关衔接配合。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积极履行追赃挽损职责,审查起诉期间,行贿人主动退缴行贿所得财产性利益;对于非财产性利益,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督促考评中心及时纠正。
积极做好释法说理,全面提升执法工作效果。行贿人张某对其本人的问题的调查存有抵触情绪。办案人员贯通纪法情理,促使行贿人转化认识,最终张某认罪悔罪并愿意退缴非法所得。
强化警示教育,以案促改,提升反腐败综治效能。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组织市住建委、驻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纪检监察组人员参加庭审旁听,开展廉政教育。检察机关还赴涉案考评中心走访调研,制发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提出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等建议。
【典型意义】
强化对重点领域行贿犯罪的审查意识,提高查办行贿案件的能力。加大追赃挽损及财产刑的运用,最大程度消除行贿造成的不良后果。强化能动履职,增强社会治理效能。 (张昊)